撤销被告工伤认定决定
朱兵加班聚餐后摔倒致死能否认定为工伤?近日,法院开庭审理此案。法院认为,被告内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不予工伤认定决定,认定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判决撤销该部门的工伤认定决定,责令重新作出工伤认定决定。该部门不服提起上诉,市、区两级法院经多次交流、沟通,最终该部门自愿撤诉。至此,该案得到圆满解决。
分析
加班聚餐属于工作延续
市中区法院行政庭庭长邓英解释,"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死者朱兵摔伤是否认定为工作时间、工作地点的延续,因工作原因受伤;朱兵餐中饮酒,医院出具急性酒精中毒的诊断,是否属于醉酒情形。"
邓英说,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及《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认定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的有关规定:朱兵由于加班错过就餐时间,在项目经理安排统一就餐后,意外死亡,可以认定朱某受伤是工作时间、工作地点的延续,是因工作原因而死亡。
对于是否醉酒的定性问题存在较大争议。依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审核需要可以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本案中,朱兵饮酒是否醉酒导致死亡的情形应当由用人单位举证证明,但是用人单位未提供死者系醉酒的直接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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