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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条例全文中对48小时的认定有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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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按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第15条规定,在岗位上突发疾病者,在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超过48小时的则无法认定为工伤。随着医疗水平的提高,“48小时”工伤认定界限引发了“保命还是保工伤赔偿”的伦理冲突。

  日前,在山东一家医院,面对一名已经脑死亡的脑溢血患者,其所在的劳务公司要求医院用呼吸机将其生命维持到48小时。按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第15条规定,在岗位上突发疾病者,在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超过48小时的则无法认定为工伤。随着医疗水平的提高,“48小时”工伤认定界限引发了“保命还是保工伤赔偿”的伦理冲突。

  雇主“拖到48小时”推责

  建筑工人尹广安的葬礼27日在家乡山东微山县举行。5天前他在工作期间突发脑溢血被送往医院,经过30个小时的抢救之后,其家人在医生的建议下决定撤下呼吸机。

  尹广安的儿子尹建海介绍,其父在抢救期间,劳务公司有人来到医院要求用呼吸机维持老人生命,说一定要坚持住48小时,“咨询了律师才知道,原来超过48小时就不算工伤、公司就不用赔钱了。这让家里人都很为难,想救活父亲,但又担心拿不到赔偿。”

  尹广安2011年3月由山东莱西一位包工头介绍到当地一家建筑公司承包的工地上打工。10月22日,这位51岁的农民工在工作期间突发脑溢血被送往医院。

  尹建海说,父亲入院6个小时后,医生就宣布了脑死亡,但有呼吸机的维持,心脏仍然跳动,最终在拖了30个小时后,尹建海与劳务公司签协议私了。虽然没突破48小时,劳务公司仍以其父与劳务公司不存在劳务关系为由说服了尹建海不按工伤标准进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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