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认定采用“脑死亡”
云南大理律师马培杰在华律网撰写文章指出,如今劳动者的工作强度往往较大,“过劳死”“猝死”等医学和法律上界定不明的情况日益增多。一旦发生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却因为“48小时”的限制而无法享受工伤待遇,不但死者家属从情感上难以接受,一般人从常理角度来看,同样会产生质疑。
李强认为,“一秒钟”的差异决定的赔偿额有天壤之别,现行规定确应作相应的调整。随着医学科技的发展,病人的心跳、呼吸、血压等生命体征都可以通过一系列药物和先进设备加以逆转或长期维持,因此在中国尚不被视为真正死亡的脑死亡可在工伤认定中酌情考虑采用。此外,避免出现用工企业恶意逃避责任,根本在于规范用工市场,特别是建筑领域切实实现为每个工人买保险,签订劳动合同。
用微信“扫一扫”,精彩内容随时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