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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下月起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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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3月1日起,《自治区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下简称“办法”)开始实行。如有职工工伤保险待遇被用人单位克扣,社保将先行垫付相关费用。
  建立工伤保险调剂金制度

  目前,各地、州、市实行了工伤保险储备金制度,按上年度工伤保险基金征缴额的10%提取工伤保险储备金,存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此次,办法还提出建立自治区级工伤保险调剂金制度,调剂金用于工伤保险待遇支付补助和工伤保险基金收支调剂。

  受理办结时限有“紧箍咒”

  对参保、支付待遇等业务办理时限,办法进行了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所在地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登记,经办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办理完毕;用人单位变更或者终止的,应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30日内,向原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变更或者注销手续。

  申请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要向经办机构提交工伤保险待遇申请表、工伤认定决定书。经办机构要在15日内审核并确定支付相关待遇。

  对于特殊情况,如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用人单位不能按照规定时限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经州、市(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延长30日。在以前,延长时限不能超过15日。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增发比例明确

  在国家相关规定基础上,自治区对患职业病的补助金增发比例进行了明确。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本人自愿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关系的,以解除、终止劳动关系时所在州、市(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由用人单位为其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并由工伤保险基金为其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五级伤残职工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分别按27个月和11个月计发,六级伤残职工分别24个月、10个月。患职业病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在此基础上增发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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