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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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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各类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应当按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第一条为保障职工合法权益,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和《山东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我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应当按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第三条工伤保险基金全市统筹,实行统一管理,统一参保范围和对象、统一行业差别费率标准、统一基金管理、统一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统一工伤保险待遇支付标准、统一经办流程和信息系统。

  第四条工伤保险基金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筹集,存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专款专用,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将工伤保险基金用于投资运营、兴建或改建办公场所、发放奖金,或者挪作其他用途。

  第五条工伤保险费的征缴,按照《社会保险法》和《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执行。

  用人单位应当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第六条用人单位的初次缴费费率,根据用人单位《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营业执照》登记的经营范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

  我市行业基准费率为:一类风险较小行业为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5%,二类中等风险行业为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1.0%,三类风险较大行业为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2.0%。行业基准费率的调整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卫生、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提出,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一类行业按基准费率缴费,不实行浮动费率;二、三类行业实行浮动费率,具体办法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财政、卫生、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制定,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实施。

  第七条工伤保险储备金按市直、各县(市、区)当年工伤保险基金征缴额10%的比例分别提取,提取的储备金用于全市重大事故的工伤保险待遇支付,储备金累计结余额不超过当年工伤保险基金征缴额的30%。工伤保险储备金的使用由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申请,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同意,报市政府批准。储备金一经使用,应及时补足差额。储备金不足支付的,由政府垫付。

  第八条工伤保险基金用于下列支出:

  (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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