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知识手册 | 社保查询 | 养老保险 | 医疗保险 | 生育保险 | 工伤保险 | 失业保险 | 百家争鸣 | 问吧
向日葵保险网 > 社会保险频道 > 工伤保险 > 正文
 
泰安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
向日葵保险网
[导读]:各类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应当按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所需资金,用人单位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

  第二十一条用人单位对接触职业危害作业的职工,在终止、解除劳动合同时或者办理退休、退职手续前,应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告知职工。被确诊患有职业病的,应办理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待遇核定手续,并按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职工离休、退休、退职或解除劳动合同后被确诊为职业病的,可以按规定享受工伤医疗待遇。生活不能自理的,按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护理依赖程度发给生活护理费。

  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患职业病职工因职业病死亡的,其近亲属按《条例》三十九条规定享受有关待遇。

  第二十二条申请工伤保险待遇,应向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交工伤认定决定、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和工伤保险待遇申报表。对符合条件的,经办机构应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核发待遇。

  第二十三条职工因工死亡,其供养亲属享受抚恤金待遇的资格,按职工因工死亡时的条件核定。

  第二十四条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国家、省、市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并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按规定支付新发生的费用。之前发生的费用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欠缴期间的工伤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支付。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新发生的工伤保险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按规定支付。

  第二十五条破产、关闭、解散和注销企业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的工伤职工以及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仍按原标准继续发放,医疗费用按有关规定支付。所需资金,原企业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未参保的,预留至平均期望寿命75周岁(其中,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未满18周岁的,预留至年满18周岁),在资产清算时一次性拨付给经办机构。

  被鉴定为五级至十级的,按规定支付其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所需资金,原企业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其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其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在资产清算时一次性拨付;未参保的,其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在资产清算时一次性拨付。

  对已破产、关闭、解散和注销企业的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和因工死亡职工的供养亲属,可参照本条一、二款及解决老工伤问题的有关规定筹集资金,保障其工伤待遇。

  第二十六条按照《山东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规定要求,2011年7月1日后的工伤保险工作按本办法规定执行。

分享到:

关注向日葵微信号
 

   用微信“扫一扫”,精彩内容随时看

社会保险关注排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