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5月20日,汪锦火给本报记者打来电话称,在这一年多的时间里,他曾向劳动仲裁部门提请仲裁并获得支持。但该公司不服将他告上法庭。一审宣判后,双方均不服,上诉至上饶市中院。上周,汪锦火已和阳光化工达成了调解协议,该公司一次性支付7万余元给他。
裁决赔偿后用人单位提起诉讼
“现在,我的视力是越来越差了,几场官司下来,把我折磨得身心疲惫,我不知道什么时候才能拿到公司的医药赔偿费。”5月20日,汪锦火在电话中对记者说。
2010年11月6日,汪锦火在阳光医药化工有限公司生产间工作时,像往常一样向反应釜(一种综合反应容器)投放原料甲醇钠,反应釜突然发生爆炸,致使其眼睛受伤。
2011年11月21日,上饶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汪系工伤。2012年3月20日,汪的伤情经江西省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伤残七级。
后双方因工伤保险待遇发生争议,汪向万年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
2012年6月4日,万年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阳光化工支付汪锦火停工留薪期间工资6700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6900元、双倍工资9100元等各项费用共7万余元;阳光化工支付汪锦火社会保险费用7245元;解除阳光化工和汪锦火的劳动关系。
阳光化工收到裁决书后,认为汪锦火不构成伤残,仲裁裁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于2012年6月21日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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