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认为,汪锦火构成伤残七级并应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法院认为,本案系工伤保险待遇纠纷,应适用《社会保险法》和《工伤保险条例》处理。
汪锦火在被认定为工伤后,经上饶市劳动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2012年3月21日,江西省劳动鉴定委员会作出劳动能力再次鉴定结论通知书,认定汪锦火符合伤残七级。该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阳光化工认为汪锦火不构成伤残并申请重新鉴定没有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汪锦火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进行治疗,应依法享受工伤医疗待遇。工伤职工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的范围、项目、标准应符合《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万年县劳动仲裁委员会就双倍工资、经济补偿金、社会保险费用等所作的裁决,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因此,阳光化工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据此,万年县法院于今年1月21日作出一审判决,驳回阳光化工的诉讼请求。
一审宣判后,汪锦火和阳光化工双方均不服,向上饶市中院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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