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评定标准》是为处理工伤事故和因职业病致残职工而制定的,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国家对职工的爱护,较之《道交评定标准》其在伤残等级认定上明显较为宽松。同一种损伤在鉴定伤残等级时比照工伤鉴定标准要比比照交通事故鉴定标准高一级甚至二级,有的甚至比照前者可以构成伤残,比照后者却根本构不成伤残。
通常以《工伤评定标准》鉴定的伤残等级较重,受害者拿到的赔偿金会更多;如果以交通事故的伤残评定,则赔偿金就会少很多。当事人为了获得更多的赔偿,常常是人为地、主动地选择《工伤评定标准》进行鉴定,然后依据一般人身损害赔偿标准索赔。
3、鉴定机构利益驱使。
目前,我国司法鉴定机构已采取社会化方式运行,鉴定机构也良莠不齐,一些鉴定机构为扩大市场份额,不惜盲目迎合当事人不正当的要求。
三、解决的建议
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中伤残等级鉴定标准直接影响到伤残等级的高低和赔偿金额的多少,关系到当事人的切身利益和社会和谐。同样的伤情,适用不同的伤残等级鉴定标准,却得出级别差异较大鉴定结论,以致于使案件的赔偿数额出现很大的悬殊,这不仅损害了当事人的权益,也影响了法律的统一性、公正性和严肃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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