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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残鉴定标准有待统一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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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工伤评定标准》是为处理工伤事故和因职业病致残职工而制定的,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国家对职工的爱护,较之《道交评定标准》其在伤残等级认定上明显较为宽松。同一种损伤在鉴定伤残等级时比照工伤鉴定标准要比比照交通事故鉴定标准高一级甚至二级,有的甚至比照前者可以构成伤残,比照后者却根本构不成伤残。
  第二、从赔偿方式来看,普通人身损害赔偿与道交赔偿一致。

  1、道路交通事故的赔偿方式与普通人身伤害的赔偿方式相同。

  2、职工工伤伤残补助金的赔偿分为两种情况:一至四级伤残的赔偿方法;五至十级伤残的赔偿方法。

  第三、从制定的目的来看,《道交评定标准》与普通人身损害赔偿法律基础关系一致。

  1、《工伤评定标准》是一部与国务院颁布的《工伤保险条例》相配套的医学鉴定标准,它充分反映了《工伤保险条例》保护职工利益的宗旨,因此存在条款相对宽泛的问题,表现为门槛低,级别评定较高。由于各类损伤赔偿方式的不同,它并不适用其他性质损伤的鉴定。

  2、道交赔偿与普通人身损害赔偿都是居于侵权的法律关系,均由《侵权责任法》调整。而工伤赔偿适用的是《工伤保险条例》。

  第四、从赔偿结果来看,适用《道交评定标准》更为合理。

  《工伤评定标准》是一个宽泛的标准,同种损伤,以《工伤评定标准》评定,其评定结果较其他标准级别高,而与《工伤保险条例》相比,《解释》规定的赔偿是一个更为充分的赔偿,两者结合,就是以一个宽松的标准乘以一个宽松的赔偿,其结果就是赔偿额的大幅增加。从而导致我国当前存在较为严重的"同种损伤、不同赔偿额"的司法不公的问题,使得赔偿额度扩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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