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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残鉴定标准有待统一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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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工伤评定标准》是为处理工伤事故和因职业病致残职工而制定的,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国家对职工的爱护,较之《道交评定标准》其在伤残等级认定上明显较为宽松。同一种损伤在鉴定伤残等级时比照工伤鉴定标准要比比照交通事故鉴定标准高一级甚至二级,有的甚至比照前者可以构成伤残,比照后者却根本构不成伤残。
  为此,应尽快出台一个统一适用于各类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的伤残等级鉴定标准。在统一的伤残等级鉴定标准出台前,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建议可先由法院出台规范明确规定:

  1、交通事故致残适用《道交评定标准》,职工工伤和职业病致残适用《工伤评定标准》;

  2、对于既是工伤,又是交通事故或侵权行为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赔偿权利人向用工单位进行工伤索赔时,按照《工伤评定标准》确定伤残等级;向交通事故的责任方或侵权行为的责任方索赔时,则按照《道交评定标准》来认定。

  3、其他的损伤致残,均比照《道交评定标准》进行伤残等级鉴定,并且明确该规定不只对法院系统有约束力,对司法鉴定机构也有约束力。

  理由有以下四点:

  第一、从赔偿项目来看,普通人身损害赔偿与道交赔偿一致。

  1、道路交通事故及普通人身伤害的赔偿均涵盖如下内容: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受害人因伤致残的赔偿项目还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

  2、工伤赔偿项目包括:工伤医疗费、一至四级工伤人员伤残津贴、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生活护理费、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辅助器具费、工伤康复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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