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来务工人员工伤如何索赔
找到企业和承包方,双方连带担责
2013年9月2日,来自河南的杨某经其老乡张某介绍到株洲某建筑工地做建筑外墙施工,未签订任何用工协议,不料杨某在该工地工作不到一个星期,因下雨天脚手架作业地点湿滑,导致杨某从高处坠落发生工伤。
建筑公司及张某事发后避而不见,后来才得知张某只是一个包工头,虽然与该工程的发包方签有内部协议,但其本人并未保留任何材料,故无法确定发包方的具体名称,杨某由于缺少申请工伤认定的相关证据,很难进入工伤认定程序。
后来本案当事人杨某以及胡代英律师多方调查取证,最终确定了发包的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94条的规定,个人承包违反本法规定招用劳动者,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发包的组织与个人承包经营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发包方与不具备施工资质的个人包工头签订之承包协议,违反了法律规定,系无效协议。被告张某无用工主体资格,其作为承包方招用的劳动者因工受伤,应由发包方与承包方连带担责。
此案最终由该建筑公司与张某共同向杨某赔偿。
胡代英律师:“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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