莫X全系银X厦集团的员工,于2010年入职该司,从事风钻钻孔等工作,《职业病诊断证明书》诊断结论为:1、矽肺贰期2、不能诊断为职业性肿瘤。《职业病鉴定书》维持了上述结论。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莫X全2012年9月3日因疾病死亡,2013年5月3日该疾病被诊断为职业病,为矽肺贰期。该员工上述情形符合《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九条第四项之规定,属工伤。用人单位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福田区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涉案工伤认定,莫X全近亲属与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均不服,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后二审法院判决撤销原审判决,维持涉案工伤认定。
审理经过
一审法院福田区人民法院认为:《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及相关病历等材料并没有认定莫X全死亡原因为职业病(矽肺贰期)。因此,涉案工伤认定书认定莫X全因职业病死亡属工伤,该认定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依法予以撤销。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诉:1、莫X全肺部疾病被鉴定为矽肺贰期,依法应属职业病,确凿无疑。职业病诊断证明书、职业病鉴定书清晰载明莫X全系矽肺贰期,结合其生前的病历材料,可以得知莫X全生前肺部患有疾病,但一直未被确诊为何种疾病,直至莫X全死后,经过职业病诊断,准确地将莫X全肺病所患疾病指向为矽肺贰期。原审法院没有结合职业病诊断结论对“肺部疾病”的准确认定,对案件的主要事实认定不清。2、被上诉人银X厦集团坚称莫X全肺部疾病为肺癌,其依据为法医学死亡证明书中所载的所谓的“死亡原因”,该原因在后续证据中已经被推翻,即所谓肺癌之说根本不存在。被上诉人无法客观举证。3、原审判决认可了《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九条第四项之规定,且认可了本案的职业病鉴定书,但其判决结论明显前后矛盾,法律适用出现明显偏差。
莫X全近亲属上诉:用人单位银X厦集团在莫X全罹患职业病期间,不闻不问,不管员工死活。莫X全曾做过全身检查,没有发现他身上有其他疾病,所以证明莫X全只有一种疾病,即是经职业病诊断证明书、职业病鉴定书确认的矽肺贰期,就是矽肺贰期导致他死亡,其是因工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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