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审法院查明,莫X全生前没有确诊患有肺癌的医疗诊断结论。工伤认定阶段形成的承诺书,对于判断本案争议的工伤认定行为的合法性没有证明力。对于原审法院认定的其他事实,二审法院予以确认。
二审法院认为:各方对于莫X全经职业病诊断和鉴定机构确认生前患有矽肺贰期职业病没有争议,对于莫X全是否系因矽肺贰期职业病死亡有争议。莫X全死亡当时公安机关法医学死亡证明书载明的死亡原因为疾病(肺癌),并非根据莫X全生前诊断及病理学检验得出的准确结论,公安机关已经出具说明予以解释,因此不应认定莫X全死于肺癌。莫X全生前医疗诊断记录也没有确诊为肺癌,也无医疗诊断记录证实其患有其他导致死亡的严重疾病,而其肺部疾病经职业病诊断和鉴定机构确认为矽肺贰期,因此根据本案证据可以认定莫X全因矽肺贰期职业病导致死亡,上诉人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莫X全属工伤的认定,具有证据支持,符合法律法规规定。被上诉人银X厦集团认为莫X全不是因矽肺贰期职业病导致死亡,没有相关医疗事实证据支持,应当承担不利责任。综上,原审判决部分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应予纠正。上诉人上诉理由成立,依法应予以支持。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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