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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工伤保险惠及239.7万参保人 保障职工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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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青岛市工伤保险参保人达到239.7万人,工伤保险待遇不断提高,已经为10.2万人支付工伤待遇25.5亿元。
   记者昨日从青岛市人社局、市社保局了解到,我市工伤保险起步于1995年,特别是2004年1月1日《工伤保险条例》实施以来,我市工伤保险制度取得长足的进步和发展,政策和服务不断完善进步。除了待遇提高,我市保质保量执行国家政策,不断创新管理方式,积极探索早期介入康复的新模式,降低了康复期,提高了功能障碍的康复质量。
 
  10.2万人享受25.5亿工伤待遇
 
  市人社局有关负责人介绍,我市工伤保险起步于1995年,特别是2004年1月1日《工伤保险条例》实施以来,我市工伤保险制度取得长足的进步和发展。近年来,我市工伤保险参保人数大幅度提高,自2004年《工伤保险条例》实施以来,截至2015年12月底,我市工伤保险的参保人数已经达到了239.7万人,比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前58.9万人增加了180.8万人,增长了3倍,参保单位由2003年底的1.6万户增加到目前的9.7万户。
 
  此外,我市工伤职工待遇水平不断提高。自2004年《工伤保险条例》实施以来,截至2015年12月,有10.2万人享受工伤待遇,共支付待遇25.5亿元。连续七年调整1至4级工伤人员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全市企业1-4级工伤职工的伤残津贴由2003年底的月人均762元,增长到目前的2533元,平均年增长13%;供养亲属抚恤金月人均256元,增长到目前的901元,平均年增长12%;生活护理费月人均由413元,增长到目前1496元,平均年增长12%。2015年我市一次性工亡补助金达到了57.7万元。
 
  3213名工伤者实现有效康复
 
  我市建立了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待遇发放的一条龙的服务体系,截至2015年12月,累计为10.2万人进行了工伤认定,受理了劳动能力鉴定及伤残鉴定4.8万人次。在确保工伤职工发放待遇的同时,我市还建立工伤康复制度,共为3278名工伤职工进行工伤康复,共支出康复费用9447万元,有效康复3213人,有效康复率达到98%,促使工伤职工回归社会。
 
  新《条例》加强保障职工权益
 
  国务院新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于2011年1月1日开始实施。新《条例》的实施对于进一步保障我市工伤职工合法权益,分散用人单位工伤风险,完善工伤保险制度,化解劳资矛盾,为职工和参保单位提供更大的工伤风险保障,撑起更大的保护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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