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
1.《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条例》;
2.《转发广东省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决定的通知》(穗府〔2007〕15号);
3.《关于调整社会保险费基数下限的通知》(穗劳社养〔2004〕6号)。
5、从事业单位调往企业工作后,在企业办理退休,其事业单位的工作时间是否可以视同缴费年限?
答:从事业单位调往企业工作后,在企业办理退休,其1998年7月前在事业单位的工作时间可以视同缴费年限,之后的时间必须补建个人帐户。
依据:《转发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等四部门关于职工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流动时社会保险关系处理意见的通知》(穗劳社函〔2005〕72号)。
6、补缴养老保险费的条件是什么?
答:补缴养老保险费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2)当时本市已开展相应群体的养老保险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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