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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退休人员领取养老金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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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广东省的养老保险政策规定,行政区域内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的业主和雇工都应参加养老保险。并且在正常的退休条件下,男职工年满60周岁,女管理人员年满55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则可以领取养老保险金。


  在增城、从化两个独立统筹区参保的人员,本人月应税工资、薪金低于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可选择按不低于所在统筹区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以后逐步过渡到以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也可从所在统筹区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起步,逐步过渡到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

  依据:

  1.《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条例》;

  2.《转发广东省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决定的通知》(穗府〔2007〕15号);

  3.《关于调整社会保险费基数下限的通知》(穗劳社养〔2004〕6号)。

  5、从事业单位调往企业工作后,在企业办理退休,其事业单位的工作时间是否可以视同缴费年限?

  答:从事业单位调往企业工作后,在企业办理退休,其1998年7月前在事业单位的工作时间可以视同缴费年限,之后的时间必须补建个人帐户。

  依据:《转发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等四部门关于职工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流动时社会保险关系处理意见的通知》(穗劳社函〔2005〕72号)。

  6、补缴养老保险费的条件是什么?

  答:补缴养老保险费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2)当时本市已开展相应群体的养老保险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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