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次补缴各项社会保险费基数差额和补发相关待遇差额,是因为2009年北京市职工平均工资于2010年7月正式公布,时间晚于往年,为落实各项社会保险规定,保障参保人员权益,做到社会保险费应收尽收,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决定于十一长假后启动2010年4-6月各项社会保险费基数差额及补发相关待遇差额工作,具体时间是10月8日开始至12月31日截止。
关于各项社会保险费基数差额的补缴,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规定:
(一)补缴的范围
1.在用人单位参保,各项社会保险缴费工资低于2010年各项社会保险规定的缴费基数下限、高于2009年各项社会保险规定的缴费基数上限的缴费人员。
2.在职介、人才机构个人委托存档,按照北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北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70%、北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北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40%标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灵活就业人员。
3.在街道社保所按照北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40%、北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70%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享受市级社会保险补助政策人员。
(二)补缴的方式
社会保险关系没有发生变化的参保人员,基数差额的补缴手续应由参保人员缴费所在用人单位、职介、人才机构或街道社保所在规定时限内为其向所属社保经(代)办机构申报办理。
社会保险关系已经发生变化的参保人员,基数差额的补缴手续应由参保人员原缴费所在用人单位、职介、人才机构或街道社保所,在规定时限内为其向所属社保经(代)办机构申报办理,个人应缴部分须缴纳至原缴费单位,社会保险关系不需要重新转回原单位。
关于各项社会保险待遇差额的补发,政策是:
(一)2010年1-7月,已办理退休手续并按月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凡需要办理基数差额补缴的,本着先补缴后补发的原则,由其退休前原用人单位、职介、人才机构或街道社保所向所属社保经(代)办机构申报办理补缴手续,待基金征缴到位后经行政部门重新核准退休待遇,补发待遇差额部分。
2010年1-7月正常办理退休手续,不存在办理基数差额补缴情况的人员,由社保经(代)办机构按2009年北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调整待遇,补发养老保险待遇差额部分。
(二)2010年1-7月使用2008年北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核准的工伤待遇,统一按2009年北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重新核准待遇,需要办理基数差额补缴的,待基金到位后重新核准工伤保险待遇,补发工伤待遇差额部分。
(三)2010年4-6月需要办理基数差额补缴的,待基金到位后重新核准生育保险待遇,补发生育保险待遇差额部分。第1页:北京社会保险费补缴补发10月8日启动第2页:北京市社会保险基数差补缴工作国庆后启动第3页:北京社保基数差额10月8日起补缴第4页:2010年医保缴费基数提高204元
商报讯(记者丁开艳)记者昨日从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获悉,10月8日,北京将正式启动补缴社会保险费基数差额工作。届时,相关人员需补缴4月-6月各项社会保险费基数差额,补缴截止时间为今年12月31日。
2009年北京市职工平均工资于今年7月正式公布,因平均工资公布时间较晚,原定4月开始的2010年各项社会保险缴费工资基数调整延至7月。因此,4月-6月,参保人员各项保费并未按新缴费基数缴纳。
北京市社保中心基金征缴科科长吕建平介绍,今年4月起,北京在职职工社保最低及最高缴费基数分别由去年的1490元、11178元调整为1615元、12111元,社保缴费工资由2009年的3726元调整为4037元。以此为标准,去年工资低于养老保险缴费1615元下限人员,应按照1615元标准补差,月均工资高于11178元上限人员,应按照12111元标准补差;原按3726元缴纳养老、失业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应按照4037元新基数标准补差;在街道社保所按照职工平均工资40%和70%缴纳社会保险费享受市级社会保险补助政策人员,原按1490元缴纳养老、失业保险人员,应按1615元补差;基本医疗原按2608元缴费的,应按2826元标准补差。第1页:北京社会保险费补缴补发10月8日启动第2页:北京市社会保险基数差补缴工作国庆后启动第3页:北京社保基数差额10月8日起补缴第4页:2010年医保缴费基数提高20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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