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标准今年10月1日起执行
本报讯(记者王鹏)记者昨日从禅城区有关部门获悉,佛山市2010年度城镇职工医疗、工伤保险缴费基数将做上调,相关文件目前已下发到各区。缴费基数调整后的标准将于今年10月1日起执行。
其中,城镇职工医疗(含生育)保险缴费基数按2009年度全市城镇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80%,即2274元,比上调前提高204元。工伤保险缴费基数按2009年度佛山市城镇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至300%核定,即上限为8526元,下限为1705元。
据了解,在今年10月1日前达到规定退休年龄的参保人,办理按月享受领取养老保险待遇时,未达到享受医疗(含生育)保险缴费年限的,当月办理一次性补缴医疗(含生育)保险差额年限的缴费基数仍按上调前的2070元办理;在今年10月1日后达到规定退休年龄的参保人,且办理了按月享受领取养老金保险待遇时,未达到享受医疗(含生育)保险缴费年限的,一次性补缴医疗(含生育)保险差额年限的缴费基数按新标准执行。
(广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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