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7年
国务院发布《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提出国家对劳动合同制工人的退休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所需资金来源于企业和劳动合同制工人共同缴纳的费用。
此举标志中国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正式开始。
1991年
国务院发布《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退休费社会统筹正式在全国推广。
文件首次提出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由社会统筹和部分积累相结合的思路在以支定收的同时,多收一些钱并积累起来,用于弥补老龄化高峰期收支缺口。
这一规定改变了养老保险由国家企业完全承担的做法,采取国家、企业和个人三方共同负担。
1995年
国务院发布《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这是第一次以国务院文件的形式,要求各地建立个人账户,逐步提高个人缴费比例。
其最核心的内容是确立了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财务制度。
1997年
国务院颁布《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26号文),统一了各地“统账结合”的实施方案,规定了统一的缴费比例和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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