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年
国务院发布《关于完善城镇社会保险体系的试点方案》(42号文),规定个人账户基金不再用于支付当期养老金,而是采取积累制,存入银行或购买国债,以实现保价增值;在缴费形式上,也由个人缴纳5%,单位划拨6%,转变为完全由个人缴纳8%,账户规模由原来的11%调整为8%;实行社会统筹基金与个人账户基金分账管理,个人账户基金集中到省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管理,降低做实成本,并简化账户管理程序。
2001年
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布《关于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参加养老保险的城镇个体工商户等自谋职业者以采取各种灵活方式就业的人员按照省级政府规定的缴费基数和比例,一般应按月缴纳养老保险费,也可按季、半年、年度缴纳养老保险费,而且缴纳时间可累计折算。
2001年6月
国务院颁布《减持国有股筹集社会保障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减持国有股收入全部上缴全国社会保障基金。
2001年7月
为了落实42号文,国务院决定在辽宁省进行社会保障试点以探索经验。辽宁开始了做实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试点工作。
2001年10月
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布了《关于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通过降低个人账户中缴费工资比例,所缴费用与统筹账户缴费基金分账管理,以确保个人账户真实积累。
2004年
做实个人账户由试点范围到整个东北三省(辽宁、吉林、黑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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