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改委日前联合卫生部、财政部、社保部、民政部和保监会发布《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下称“《意见》”),确定商业保险机构参与城镇居民及新农合医保的模式。这意味着,商业险企在不久的将来即可从大病医保中分得一杯羹,但背后也隐藏着商业保险机构即将开展的大病医保险与已有的商业重疾险的竞合。那么,业内人士如何看待这次破冰之举?消费者又如何做出更好选择以保障自身权益呢?近日,记者采访了业内专家。
大病保险向商业机构开闸
□背景
随着新医改的持续推进,我国的全民医保体系初步建立。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副主任、国务院医改办公室主任介绍,截至2011年底,城乡居民参加三项基本医保人数超过13亿人,覆盖率达到了95%以上。其中,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参保(合)人数达到10.32亿人,政策范围内报销比例达到70%左右。
然而,目前我国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的保障水平还比较低,制度还不够健全。首都经贸大学中国农村和社会保障中心主任庹国柱教授表示,城镇居民和新农合参保人患大病后,社保基金所能给予的保障极少,对于高额的医疗费用来说无异于杯水车薪,人民群众患大病发生高额医疗费用后个人负担仍然较重。为解决这一问题,城乡居民开展大病保险的方案应运而生。
另外,保险替代率报销率偏低也是政策出台的一大原因。长江证券分析师刘俊表示,当前,我国城镇医保结余6180亿元,年增速超过20%,但是替代率依然偏低,并且储备厚薄区域分布不均,部分地区医疗健康基金储备偏弱。同时,我国保险医疗健康险报销比率偏低,城镇居民的医保保险比率在75%左右,新农合医保报销比率更低,且报销一般有上限要求,同时重特大疾病救助的范围有限。因此,充实大病保险对于提升报销比率意义重大。
□原则
收支平衡
《意见》指出,符合基本准入条件的商业保险机构自愿参加投标,中标后以保险合同形式承办大病保险,承担经营风险,自负盈亏。商业保险机构承办大病保险的保费收入,按现行规定免征营业税。在具体承办模式方面,将由地方政府卫生部门等各部门制定大病保险基本政策要求,并通过政府招标选定承办大病保险的商业保险机构。
国家发展改革委副主任、国务院医改办公室主任孙志刚在就《意见》答记者问时提到,在商业保险机构参与大病保险的过程中,要遵循收支平衡、保本微利的原则,合理控制商业保险机构盈利率,建立起以保障水平和参保人满意度为核心的考核办法。
在国务院医改办近日召开的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上,保监会副主席陈文辉充分肯定了近年来保险业开展大病保险探索的成效,提出商业保险机构承办大病保险,能够发挥自身优势,确保大病保险安全运行,增强对医疗机构和医疗费用的制约,提高医保体系服务质量,形成保障水平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及财政承受能力相适应的机制。
陈文辉指出,要完善大病保险相关制度,提升大病保险服务能力;制定大病保险示范产品(条款),完善大病保险统计制度和财务独立核算规定;制定大病保险服务标准,简化报销手续,努力提供“一站式服务”和“异地结算服务”;要强化大病保险监管指导,保护参保人合法利益。陈文辉要求参与大病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必须将大病保险列入自身的整体发展规划,要有意愿、有能力进行长期服务;各保险公司要按照保本微利原则开展大病保险,积极承担社会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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