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意见》目前条款来看,有关大病医保的诸多细节尚未明确,针对或将采取的模式、哪些商业机构或将参与其中、商业机构是否有利可图等细节问题,业内人士有诸多议论。
◎哪种模式或将中选?
事实上,商业保险机构参与大病医保的试点工作早已展开,各地成功推行了“厦门模式”“太仓模式”“番禹模式”“湛江模式”等创新的大病医保方案。据庹国柱教授介绍,现在在全国范围内推行的大病医保指导意见,是在太仓模式的基础上,经过总结并有所创新的制度。
2011年7月,太仓医保中心与人保健康江苏分公司签订了“2011年太仓市社会医疗保险大病住院医疗再保险协议”,选择利用社会医疗保险结余的统筹基金,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每年每人50元,参加居民医疗保险每年每人20元的标准,通过公开招标向商业保险公司购买大病补充医疗保险,对大病住院的大额自负医疗费用进行再次补偿。数据显示,2011年医保基金使用年度中,太仓筹集2168万元用于大病再保险,仅仅动用了医保累计结余资金的3%,却基本实现了大病全覆盖,使2604人收益,大病住院结报比例平均提高了8.27%;对于住院医疗总费用超过15万元的重大疾病患者,实际报销比例达80%以上。“太仓模式”在推行过程中取得了不俗的成果。
值得注意的是,庹国柱教授强调,虽然目前“太仓模式”被认为是最有可能被推广的保险模式,但各地方也会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保险模式,其他模式也可能会应用于大病医保的今后工作中。
◎哪些险企或将受益?
《意见》规定,承担大病医保的保险公司必备条件:符合保监会规定的经营健康保险的必备条件;在中国境内经营健康保险专项业务5年以上,具有良好市场信誉;具备完善的服务网络和较强的医疗保险专业能力;配备医学等专业背景的专职工作人员;商业保险机构总部同意分支机构参与当地大病保险业务,并提供业务、财务、信息技术等支持;能够实现大病保险业务单独核算。
针对上述条件,业内人士普遍认为门槛并不高,诸多险企均有机会参与其中。但根据以往的试点经验来看,兴业证券保险行业分析师张颖认为,就大病保险开展对商业保险公司的影响而言,中国人寿、人保健康、中国太保等等公司前期参与新农合经办和大病补充保险,形成了著名的洛阳模式(中国人寿)、江阴模式(太保)、湛江模式(人保健康)和太仓模式(人保健康)等,在群众中的品牌影响较大,并在实践中积累了许多经验,尤其是湛江模式、太仓模式的设计与此次大病保险的运行机制具有众多共性,因此在此次大病保险改革中大型寿险公司及健康险公司受益较多。
不过,长江证券分析师刘俊指出,尽管《意见》对公司的准入要求并不严苛,但对于政策积极推动并未评估公司风险及盈利情况,同时商保结合面临较高的风险以及成本压力,利润空间受到监督,从试点模式以及当前政策来看,并没有明晰的盈利模式。
◎险企是否赔本赚吆喝?
事实上,仅就“收支平衡、保本微利”的原则来看,商业机构参与大病医保似乎与车险中的交强险有异曲同工之妙,后者在“不盈利不亏损”的原则之下,自开放以来已累计实现173亿元的亏损,却没有一家险企甘愿将之摒弃,看重的就是交强险带来的商业车险利润。那么,此番商业机构入驻大病医保,是否也是醉翁之意不在酒呢?
张颖认为,全国范围内开展大病保险对于商业保险公司和寿险行业而言,最深远的影响不在于当期保费的增长,而是通过大病保险的普及,尤其是在广大农村地区的普及,居民保险意识将逐步提升,而商业保险公司在大病保险,包括经办新农合的业务中将不断扩大自身的影响,提高居民对公司的认可度,并在实际运作中积累经验数据,最终为商业健康保险的发展培育市场。
张颖指出,从国际经验看,健康保险发展的总体趋势是从费用保险到疾病保险,再上升到健康管理,中国健康险市场仍有很大的发展空间,健康险保费仅占人身险保费的7%,美国健康险保费占比达到了30%,因此大病保险的开展和推广对健康险领域的长期发展打下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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