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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病不致贫 资金筹集仍是关键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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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脱贫三五年,一病回从前”;“做个阑尾炎,白耕一年田”;“小病拖,大病捱,重病才往医院抬”……这样的顺口溜曾是老百姓遭遇疾病带来的经济风险时的真实写照。

  “脱贫三五年,一病回从前”;“做个阑尾炎,白耕一年田”;“小病拖,大病捱,重病才往医院抬”……这样的顺口溜曾是老百姓遭遇疾病带来的经济风险时的真实写照。

  近年来,随着新医改推进,尤其是全民基本医保建立以后,老百姓抗疾病经济风险的能力有了一定增强,但大病保障短板依然存在,一场大病使得一个家庭返贫、致贫的情况仍然突出。

  2012年8月30日,医改再迈重要一步,国家发改委、卫生部、财政部、人社部、民政部、保监会正式公布了《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

  中央领导多次批示

  “去年10月以来,国务院副总理李克强三次批示要求国务院医改办牵头研究制定大病保险的政策文件,切实解决人民群众‘因病返贫,因病致贫’的突出问题。”国务院医改办副主任徐善长介绍说。

  据本刊记者了解,2011年先后召开的第八次、第九次、第十次国务院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全体会议上,李克强都曾强调要增强保大病能力,特别是缓解低收入群众大病治疗的困难。

  截至2011年的数据显示,全国三项医保参保人群已经达到13亿,覆盖面超过95%。较本轮新医改之前2003年15%左右的医保覆盖面有明显提高。不过,保障水平还有进步空间,患上大病之后较易“因病致贫、因病返贫”。此次《指导意见》的保障对象是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医保参保人,共计约10.32亿。

  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医保,在政策范围内的住院报销比例虽然从2008年的50%左右提高到目前70%左右,但客观现实是:城乡居民患病时,往往会选择超出政策规定的治疗手段和药品,实际报销比例约50%左右。

  这次《指导意见》在阐述“保障范围”时有了针对性的突破,运用“合规医疗费用”的说法。这是指实际发生的、合理的医疗费用,“不再局限于政策范围内,而是实际发生的合理的高额医疗费用”,具体事项由地方政府确定。

  何为“大病”?如何确定高额医疗费用是否属于大病保障范围?徐善长称,“大病”不是一个医学上病种的概念。在《指导意见》里也没有简单地按照病种区别大病,而是参考了世界卫生组织关于家庭“灾难性医疗支出”的判定方法,大体相当于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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