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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医疗合作保险引入商业保险好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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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保险公司开发的商业补充医疗保险产品是我国医疗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有利于满足人民群众差异化的医疗保障需求,提高医疗保障水平。商业保险机构从事新农合经办服务的专管员,不得从事补充医疗保险产品的营销工作,不得利用新农合报销补偿推销或变相推销商业补充医疗保险产品。

  1.为什么要引入“商业保险机构参与新农合经办服务”的工作机制?

  商业保险机构参与新农合经办服务是保险业服务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和医疗保障体系建设的重要方式和途径;是引入竞争机制,改革政府公共服务提供方式、创新社会事业管理的有益探索。有利于强化新农合经办服务意识,改进经办服务质量,提升经办服务水平;有利于提高商业保险机构开发非基本医疗保险产品的能力,满足农村居民差异化医疗保障需求,促进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建设。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也明确要求在确保基金安全和有效监管的前提下,积极提倡以政府购买医疗保障服务的方式,探索委托具有资质的商业保险机构经办各类医疗保障管理服务。

  在这种背景下,为深入推进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加快建设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基本医疗保障管理运行机制,促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平稳高效运行,卫生部、保监会、财政部、国务院医改办等四部门于日前制定、印发了指导意见。

  2.引入商业保险机构参与经办后,如何保障参合人员的利益不受损害?

  《指导意见》提出商业保险机构参与新农合经办服务要严格执行新农合相关政策要求,采取政府委托的方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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