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如何确定商业保险机构参与经办服务的服务费用?
《指导意见》提出,要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坚持“保本微利”的原则,综合考虑委托经办商业保险机构的服务成本、内容、质量等因素,合理确定委托经办服务费用标准,并建立经办服务费用形成和常规调整机制。在商业保险市场发育较为充分的地区,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公开招标确定经办机构和服务费用。公开招标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在综合考虑商业保险机构经办服务能力、承诺、价格等因素的基础上确定商业保险机构。在其他地区,应当采用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等方式遴选商业保险机构,并合理确定经办服务费用。
4.应当怎样正确理解“保险公司可以在参合人员自愿的基础上,提供商业补充医疗保险”这一表述?
医改意见提出,要加快建立和完善以基本医疗保障为主体,其他多种形式补充医疗保险和商业健康保险为补充,覆盖城乡居民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的目标。保险公司开发的商业补充医疗保险产品是我国医疗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有利于满足人民群众差异化的医疗保障需求,提高医疗保障水平。
商业保险机构在参与基本医疗保障制度经办过程中,可以加深对人群健康状况的了解,提高商业医疗保险产品开发、管理的能力。因此,可以更有针对性的向参合人员提供符合他们需求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供参合人员可以在自愿的基础上选择。
同时,《指导意见》也禁止从事新农合经办服务的专管员从事商业补充医疗保险产品的营销,对违规从事营销的新农合专管员,要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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