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次,新农合基金仍按照新农合基金财务会计制度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专款专用、封闭运行。商业保险机构从事经办服务的管理费用,由政府另行安排,不占用新农合基金。
第三,委托商业保险机构参与新农合经办服务,可以充分利用商业保险机构统一的信息系统和管理平台,为参合人员异地就医结算、费用审核提供便利。
第四,《指导意见》要求商业保险机构从事新农合经办服务的专管员,不得从事补充医疗保险产品的营销工作,不得利用新农合报销补偿推销或变相推销商业补充医疗保险产品。
第五,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将加强对商业保险机构经办新农合服务的监督管理,保障参合人员的权益。
第六,《指导意见》还特别强调,各地要继续鼓励、引导参合人员参与管理,继续坚持和完善新农合公示、信息公开等制度,落实参合人员的民主监督、管理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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