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意见
根据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意见》(川劳社办[2003]59号),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就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医疗保险提出以下意见:
一、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包括:城镇个体经济组织业主及其从业人员;原国有、集体企业破产(改制)后领取安置费终止、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城镇失业人员和机关事业单位辞职(辞退)人员在没有全日制工作期间、以弹性工作、非全日制工作、小时工作等就业方式在不同单位灵活就业的人员;其他城镇自由职业人员。
城镇灵活就业人员不包括在各级机关、社会团体和各类企事业单位从事全日制工作的临时聘用人员。各用工单位使用的临时聘用人员,应在完善劳动合同管理的基础上,通过所在单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二、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应在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参加医疗保险,凭《基本养老保险手册》或《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手册》办理医疗保险参保登记手续。
三、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可以根据本人经济能力自愿选择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或住院医疗费用统筹。两种参保方式的缴费基数原则上应与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基数一致,如申报的缴费基数低于全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80%的,按全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80%确定。
(一)基本医疗保险。缴费费率为9%。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可享受《德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德府发[2000]147号)规定的门诊医疗待遇和住院医疗待遇。
(1)、门诊医疗待遇:社会保险机构从其参保缴费的次月起给予建立门诊个人账户并按规定划入门诊医疗费用,用于参保人员本人门诊治病、购药。参保人员可持《德阳市基本医疗保险卡》在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或定点零售药店划卡支付门诊医疗费用或药费,也可用于支付住院费用中的自费部分费用。划入门诊个人账户中的医疗费用当年没有用完的结转下年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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