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住院医疗待遇: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初次参保缴费满12个月后并继续按时足额缴费期间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可按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予以报销。其中,原国有(集体)企业破产(改制)后领取安置费终止、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和已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机关、企事业单位辞退和解除劳动关系的人员,在12个月内接续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并连续足额缴费的,从办理接续参保缴费的下月起按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报销住院医疗费用。
(3)、符合特殊疾病门诊医疗补助范围的按有关规定享受特殊疾病门诊医疗补助待遇。
(二)住院医疗费用统筹。住院医疗费用统筹的缴费费率为6%。参加住院医疗费用统筹的城镇灵活就业人员,不建立门诊个人账户,不享受门诊医疗待遇,只享受与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同样的住院医疗待遇。
四、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医疗保险后,应按照选择的参保方式的缴费标准一次性缴纳全年的医疗保险费。每年缴费的时间应与首次缴费的月份一致,过期缴费的视为中断缴费,社会保险机构将从中断缴费的次月起中断结算系统个人信息传送,停止计入门诊账户费用,不再结算报销住院医疗费用。
城镇灵活就业人员上年的缴费月份中缴费基数低于当年调整后的缴费基数的部分,应在缴纳下一年度社会保险费时予以补缴。为了避免出现中断缴费和年年补费的情况,参保人员可以提前缴纳下一年度的社会保险费(包括养老保险费),也可以预缴若干年的社会保险费;可以由本人直接缴纳,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缴纳。提前或预缴社会保险费的,本人可在每年适当时候到社会保险机构结算、查询上一年度的缴费和费用结余情况。
五、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医疗保险后,按年连续不间断缴纳医疗保险费的时间计算为连续缴费年限。因故中断缴纳医疗保险费12个月以内(含12个月)的,在补缴中断期间欠缴的医疗保险费本金、利息和滞纳金后,中断缴费期间和中断缴费以前的缴费年限可以合并计算为连续缴费年限,办理补缴费的下月起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按规定报销。中断缴纳医疗保险费12个月以上的,其中断缴费的时间和中断缴费以前的缴费年限不计算为连续缴费年限,今后接续缴纳医疗保险费的,视为初次参保并重新计算其连续缴费年限,按新参保人员享受有关医疗保险待遇。
六、城镇灵活就业人员经批准办理退休手续后,符合以下规定条件并达到医疗保险连续缴费年限的,不再缴纳医疗保险费,并享受退休人员的医疗保险待遇:
(一)机关事业单位机构改革时辞职的人员和原国有、集体企业破产(改制)后领取安置费终止、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男年满45周岁、女年满35周岁的,医疗保险连续缴费年限应满10年(含)以上;
(二)2004年12月31日前男年满40周岁、女年满30周岁及以上的其他城镇灵活就业人员连续缴费年限应满15年(含)及以上。
用微信“扫一扫”,精彩内容随时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