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2004年12月31日前男未满40周岁、女未满30周岁及以下的其他城镇灵活就业人员连续缴费年限应满20年(含)以上。
城镇灵活就业人员经批准办理退休养老手续时,其医疗保险连续缴费年限没有达到以上规定年限的,应一次性补缴相差年限的医疗保险费后,可享受退休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并不再缴纳医疗保险费。补缴相差年限医疗费的缴费基数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缴费基数低于本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80%的,按本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80%确定。缴费基数的年递增率按7%确定。按参加基本医疗保险补缴的缴费率为9%;按参加住院医疗费用统筹补缴的缴费率为6%,只享受住院医疗保险待遇,不建立门诊个人账户。
七、城镇个体经济组织业主及其从业人员、城镇自由职业人员等按照上述办法参加医疗保险,从业人员所缴医疗保险费由业主和从业人员参照当地用人单位与个人缴费比例分担。
八、在2000年12月31日前已撤销、兼并的原国有、集体企业的退休人员,因故没有清算医疗保险费而未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的,2004年12月31日前,在自愿的前提下,每人一次性缴纳10000元医疗保险费后,可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九、本办法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原《德阳市城镇个体经济组织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今后国家和省政府有新规定的,按新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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