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
《厦门市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
2015年9月15日
(此件主动公开)
厦门市社会保险基金
预算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管理,规范社会保险基金收支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关于试行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的意见》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是根据国家社会保险和预算管理法律法规建立、反映各项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的年度计划。
第三条本市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的编制、执行、调整、决算和监督检查适用本暂行办法。
第四条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政策性原则。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应依据国家法律法规编制,严格执行各项社会保险政策。
(二)完整性原则。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应全面、准确、完整地反映各项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活动。
(三)专用性原则。各项社会保险基金应按照规定专款专用,不得相互挤占或挪作他用。
(四)独立性原则。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单独编报,社会保险基金不能用于平衡公共财政预算。
(五)平衡性原则。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坚持收支平衡,维持稳定的结余,以确保可持续运转。
第五条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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