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监督与责任追究
第二十八条财政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依照国家政策、法规对基金预算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发现的问题,及时予以纠正。
第二十九条审计部门依法对社会保险基金收入、支出、结余和管理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第三十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地税征收机构要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对社会保险基金收入、支出等进行检查,并自觉接受主管部门和审计、财政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一条建立和健全社会保险基金对账和报表制度。财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地税征收机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人民银行国库和国有商业银行应对各项社会保险基金的收入、支出情况及时予以核对,发现问题及时解决。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地税征收机构应严格按照社会保险基金管理规定,及时向有关部门报送各项社会保险基金收支报表。
第三十二条违反法律、法规以及本暂行办法的,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并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厦门市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管理暂行办法》(厦府〔2010〕27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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