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预算管理职责
第六条财政部门是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的综合管理部门,其职责是:
(一)布置社会保险基金年度预、决算编制工作;
(二)复核社会保险基金年度预、决算草案及年中预算调整方案;
(三)定期向市政府和上级财政部门报告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执行情况;
(四)批复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
(五)指导和监督地税征收机构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预算执行;
(六)办理社会保险基金有关的款项拨付;
(七)负责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管理核算工作。
第七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是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的业务管理部门,其职责是:
(一)配合财政部门布置社会保险基金年度预、决算编制工作;
(二)审核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及年中预算调整方案;
(三)会同财政部门定期向市政府报告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执行情况;
(四)按财政部门规定批复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
(五)会同财政部门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预算执行进行监督和检查;
(六)按照有关财政财务管理制度,履行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指导与监督。
第八条地税征收机构是社会保险费收入预算的具体编制和执行部门,其职责是:
(一)具体编制社会保险费收入年度预算草案及年中预算调整方案;
(二)执行经批准的社会保险基金收入预算,及时征收社会保险费,并组织收入入库;
(三)定期向财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报告社会保险费收入预算执行情况。
第九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是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的具体编制和执行部门,其职责是:
(一)具体编制财政补贴收入、异地转移收入、利息收入等其他社会保险收入预、决算草案及年中预算调整方案;具体编制社会保险支出预、决算草案及年中预算调整方案。
(二)汇总编制社会保险基金年度预、决算草案及年中预算调整方案;
(三)执行经批准的社会保险基金预算;
(四)定期向财政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报告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执行情况;
(五)根据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支出范围和规定的标准,办理各项社会保险待遇具体发放工作;
(六)负责社会保险基金收支具体核算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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