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定点医疗机构应严格执行生育保险有关政策规定。参保人员因怀孕、生育、计划生育就诊时,定点医疗机构应认真核验《医疗保险卡》、《生育证》、《居民身份证》和《威海市生育保险医疗服务备案表》等有关资料,确保就诊人员身份与出示的证件相符。
(二)未取得《威海市生育保险医疗服务备案表》的参保职工,到定点医疗机构就诊时,定点医疗机构应告知其先办理备案手续;未办理备案手续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负担。
(三)生育职工要求提供特殊医疗服务(含自行要求增加检查内容、未有剖腹产指征本人要求施行剖腹产手术等),定点医疗机构应履行事前书面告知义务,经生育职工或家属签字同意,相关费用由参保职工支付。如定点医疗机构未履行事前书面告知义务,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承担。
(四)除生育职工及其家属要求提供的特殊医疗服务外,定点医疗机构不得向生育职工另行收取费用。
(五)定点医疗机构为参保职工办理转院手续的,生育保险经办机构与原定点医疗机构按定额标准结算相关费用,转院后发生的合理费用由职工与其选择的原定点医疗机构结算。
(六)定点医疗机构应合理检查,合理治疗,合理用药,保证医疗服务质量,不得拒绝、推诿就诊的参保人员。
1.定点医疗机构应按《威海市生育保险怀孕检查基本项目》(附件2)确定的内容为参保职工提供怀孕检查服务,可根据需要适当增加检查项目,但不得随意减免检查项目。
2.定点医疗机构对参保人员的生育、计划生育手术等医疗费用应单独建帐,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准确地向生育保险经办机构报送有关信息。
3.生育保险经办机构要加强对生育保险参保人员医疗费用的检查和审核。定点医疗机构有义务提供审核医疗费用所需的有关诊治资料及帐目清单。为使医疗费用的审核方便、易行,定点医疗机构对生育保险参保人员的诊治资料及帐目清单须单独集中保管,并保存2年以上以备核查。
(七)医务人员为参保职工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时,病历记录应清晰、准确、规范。计划生育手术外的妇科及其它疾病的治疗,按医疗保险有关规定结算。
(八)年度内被有效投诉3人次以上的,生育保险经办机构可终止与定点医疗机构的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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