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定点医疗机构应于每月10日前向生育保险经办机构报送《生育诊疗费用汇总表》、《生育证》复印件、《威海市生育保险医疗服务备案表》等相关资料,按规定结算相关费用。其中,怀孕检查费需在参保职工分娩后结算。
(二)参加生育保险男职工的配偶无工作单位的,其生育医疗费用与医疗机构现金结算,由男职工或男职工所在单位持男女双方《居民身份证》、《结婚证》、《生育证》、出院小结、《出生医学证明》、医疗费用发票、职工配偶户口所在地居(村)委会的证明等资料,到生育保险经办机构申领生育补助金。发生的医疗费用超过定额标准50%的,按50%支付;低于50%的,据实支付。
(三)女职工生育或流产、引产的,用人单位应于次月10日前持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或医院出具的流产、引产证明,以及出院小结、《生育证》等资料到生育保险经办机构申领生育津贴。
(四)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的费用:
1.违法生育的费用;
2.在自然年度内第二次及以上终止怀孕(包括药流、人流、中期住院引产)的费用;
3.因自杀、自残、斗殴、酗酒、吸毒、违法行为、交通事故、医疗事故等造成怀孕终止的医疗费用;
4.因生育或计划生育手术造成医疗事故发生的费用;
5.婴儿医疗、护理、保健、生活用品等费用;
6.超出生育保险规定范围和标准的费用。
六、其他
本通知自2007年9月1日起施行。本《通知》实施前发生的符合规定的生育医疗等相关费用,由用人单位与生育保险经办机构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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