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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如何办理生育医疗待遇费用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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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参保人享受生育医疗费用报销待遇,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⑴符合国家、省、市计划生育政策规定;⑵参保人在流产、引产、产道分娩、剖宫产之日(以排胎或新生儿出生日期为准),已连续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满6个月以上(含本数)。 参保人到其参保所在镇区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分局办事大厅交齐所需资料,前台工作人员对其所交资料核定准确后,即时办结相应待遇发放手续,应支付费用即时划入参保人银行存折。

  生育医疗待遇费用报销办理程序

  一、享受条件:

  参保人享受生育医疗费用报销待遇,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⑴符合国家、省、市计划生育政策规定;

  ⑵参保人在流产、引产、产道分娩、剖宫产之日(以排胎或新生儿出生日期为准),已连续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满6个月以上(含本数)。

  二、生育医疗费用报销待遇:

  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生育医疗费用,按以下定额标准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流产的,一次性支付300元;引产的,一次性支付1500元;经产道分娩的,一次性支付3000元;剖宫产或多胞胎的(含多胞胎剖宫产),一次性支付4000元。

  参保人连续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不满6个月的,不能享受生育医疗待遇;连续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满6个月不满12个月的,按以上定额标准的30%支付;连续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满12个月以上的,按以上定额标准的100%支付。

  三、业务所需材料:

  女性参保人应当在生育后12个月内,持有关材料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生育医疗待遇申领手续。申领生育医疗待遇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⑴已婚未育的流产

  ①《结婚证》(原件和复印件);

  ②户口本,若户口本内有相应年龄段小孩导致不能明确其未生育情况的,还需提供相关的计划生育证明说明其生育情况(原件和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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