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保人到其参保所在镇区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分局办事大厅交齐所需资料,前台工作人员对其所交资料核定准确后,即时办结相应待遇发放手续,应支付费用即时划入参保人银行存折。
五、注意事项:
⑴《中山市基本医疗保险办法》(中府[2010]52号)实施前已参加我市原社会生育保险且符合领取原生育保险待遇的参保人,在2010年6月30日前生育的,按原生育保险办法有关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在2010年7月1日后生育的,按《中山市基本医疗保险办法》(中府[2010]52号)规定的定额标准享受生育医疗费用报销待遇。
⑵属于党政机关、由财政核拨经费的事业单位和社团的编内人员,在2010年6月30日前生育的,按《关于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妇女生育医疗费报销管理的通知》(中卫〔1999〕75号)有关规定执行;在2010年7月1日后生育的,按《中山市基本医疗保险办法》(中府[2010]52号)有关规定享受相应的生育医疗费用报销待遇。
⑶因特殊原因需在市外生育的,在生育前填写《中山市基本医疗保险异地生育备案登记表》,到其参保所在镇区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分局前台办理申请手续,经备案登记后方可享受异地生育医疗费用报销待遇。如自行异地生育,其费用不予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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