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生育保险办法实施细则内容如下:
一、《办法》施行时间
《成都市生育保险办法》(市政府第126号令)自2006年10月1日起施行。1997年4月1日成都市政府发布的《成都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市政府第59号令)同时废止。
二、《办法》的适用范围和对象
(一)《办法》的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下列用人单位和人员:
1、企业及其职工;
2、基本医疗保险关系在本市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事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
3、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
4、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
5、没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和城镇自由职业者;
6、外商投资企业的中方职工;
7、外地驻蓉机构及其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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