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并发症和医疗事故
(一)参保人员生育时或施行计划生育手术时引起的妊娠胆淤症,产后出血,子宫破裂,羊水栓塞的生育,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所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纳人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因手术而造成医疗事故,按有关规定处理,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生育,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住院医疗费纳人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再支付。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的病种范围,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办法》实施情况予以逐步调整。
(二)生育,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住院医疗费报销办法比照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执行。参保人员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一次性住院医疗费,其数额在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部分,个人先自付一部分特殊费用以后,由生育保险基金按比例支付。
起付标准以下部分和超出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部分不予报销。生育,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住院医疗费的起付标准和最高支付限额以及个人先支付的特殊费用按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执行。
(三)各医疗机构应严格按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及其他有关规定合理制定医疗方案,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治疗,合理收费,提供医疗费用项目详细清单,并接受社保经办机构的监督和检查。
十、保险关系转移
(一)参加四川省省级养老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在初次参加本市生育保险时,其参加本市基本医疗保险统筹的年限视为生育保险的参保年限;本市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初次参加本市生育保险时其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年限视为生育保险参保年限。
即指《办法》实施前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已在省社保局参加行业养老保险的用人单位,其初次参加生育保险时,参加本市基本医疗保险的连续参保年限视为生育保险参保年限;《办法》出台前不属于生育保险参保范围的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参加生育保险前,其在本市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连续参保年限视为生育保险参保年限。
(二)市级统筹区域外的生育保险关系转入本市,其转入前生育保险缴费年限与转人后的生育保险缴费年限连续未间断,前后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即指生育保险实行省级统筹后转入我市的,转入前的生育保险缴费年限与转人后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实行生育保险省级统筹前转入的视为初次参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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