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符合生育政策规定的夫妻在办理了一孩登记或二孩审批手续后,因医学需要人工终止妊娠的需办理有关审批手续,经区人口计生局批准后方可前往医院施行终止妊娠手术。无紧急情况未经批准,擅自施行人工终止妊娠的取消生育资格。
三、审批程序
(一)申请人工终止妊娠者需自行提出申请,填写《越秀区育龄妇女医学需要人工终止妊娠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一式二份,如实写明申请理由及相关情况,夫妻分别在《申请表》上签名。
(二)填写好的《申请表》连同申请人身份证、户口簿、广东省《计划生育服务证》、病历或疾病诊断证明书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交社区居委会计生专干。
(三)社区居委会计生专干收到《申请表》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人的材料进行核对审查工作,并签署意见后交街道人口计生办。
(四)街道人口计生办接到申请材料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人材料的再次审核工作,并在复印件上盖上"经审核与原件同"的字样印章审核人签名并加盖公章。审核无误后在其申请表相应栏加具意见及公章后交区人口计生局。
(五)区人口计生局对需要人工终止妊娠申请人的情况实行集体讨论,应在接到申请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特殊情况不超过10个工作日)出具讨论结果。对同意者签发《同意终止妊娠证明》及《同意终止妊娠通知书》,对不同意者签发《不同意终止妊娠通知书》。
四、区计生服务站具体负责医学需要的人工终止妊娠前期审核工作,对申请人的资料进行审查,对审批后的资料进行归档、保管、存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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