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南京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参保范围是什么?
答:我市行政区域内城镇企业、自收自支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及其职工或雇工均可参加城镇职工生育保险。
部、省属和外地驻宁企业及其职工应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参加本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
在宁的铁路、电力、远洋运输等跨地区、流动性较大的企业及其职工,应以相对集中的方式参加本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
问:生育保险的缴费费率是多少?
答: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按上年度全部职工缴费工资基数的0.8%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问:职工享受生育保险的条件?
答:有两个条件:1、符合国家、省、市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
2、参加生育保险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城镇职工(指分娩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时,用人单位已为其参加生育保险且连续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满10个月)。
问:参保职工可以享受哪些生育保险待遇?
答:我们将参保职工分为五类人群,指女职工、男职工配偶、失业女职工、退休女职工、男职工,他们的待遇分别是:
1、女职工生育保险待遇包括门诊产前(指怀孕后自建《孕产妇保健册》起到分娩前)检查、分娩、生育并发症、计划生育手术等发生的医疗费用和一次性营养补助费、生育津贴。
2、参保男职工配偶为无业人员的,生育保险待遇包括门诊产前检查、分娩、流(引)产手术发生的医疗费用。
3、参保女职工失业后,在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以《就业登记证》核定时间为准)的生育保险待遇包括门诊产前检查、生育、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及一次性营养补助费。
4、参保女职工退休后的生育保险待遇包括取出宫内节育器、流(引)产手术发生的医疗费用。
5、参保男职工生育保险待遇主要指计划生育手术发生的医疗费用。
问:生育保险用药和医疗服务范围是什么?
答:生育保险用药和医疗服务范围,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参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用药和医疗服务范围调整制定。
问:职工生育或计划生育发生的医疗费用具体如何支付?
答:参保职工在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生育保险支付范围和标准的费用,在使用乙类药品和医疗服务时,应先按规定比例自付,再按以下规定享受待遇。
1、门诊产前检查费用,由基金按规定支付。
2、分娩及分娩并发症发生的医疗费用:
顺产2000元、助娩产2200元、剖宫产3500元以下的费用,由基金支付;
顺产2001—4000元、助娩产2201—4500元、剖宫产3501—6000元之间的费用,在三级医疗机构就医的,个人负担10%,在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就医的,个人负担5%;
顺产4001元、助娩产4501元、剖宫产6001元以上的医疗费用,在三级医疗机构就医的,个人负担55%,在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就医的,个人负担45%。
3、产前及产后4个月内因生育并发症住院治疗发生的医疗费用,在三级医疗机构就医的,个人负担10%;在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就医的,个人负担5%。
4、职工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早期妊娠流产、中期妊娠流(引)产、输卵(精)管绝育及复通手术等计划生育手术费用,由基金支付。
5、男职工配偶产前检查及分娩、流(引)产费用基金按照生育保险规定标准的50%支付。
问:一次性营养补助费如何支付?
答:符合国家规定享受3个月及以上产假的女职工,由基金按照本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2%支付一次性营养补助费。新政策较原先的1%提高了一个百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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