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生育保险实行定点医疗吗?职工如何就医?
答:生育保险实行定点医疗,参保职工凭本人的《社会保障卡》、结婚证原件到本人选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
参保职工凭本人的《社会保障卡》、结婚证原件和社区居民委会出具的符合计划生育的相关证明(男职工配偶另需携带女方的《就业登记证》或街道、乡镇出具的无业证明)到本人选择的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办理确定定点手续。参保职工限选1—2家定点医疗机构,一经选定不得随意变更。
需产前检查、分娩或实施中期妊娠流(引)产手术的职工及男职工配偶,在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中限选2家作为本人的定点医疗机构,一家为孕前期(妊娠24周内)建《孕产妇保健册(卡)》及早期检查医院,一家为孕后期本人检查及分娩医院。女职工产前或产后因生育并发症需住院的,必须在其中一家就医。
需实施早期妊娠流产手术、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输卵(精)管绝育及复通手术的职工,在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中限选1家作为本人的定点医疗机构。
问:哪些情形下可以作零星报销?
答:下列情形时,可采取零星报销方式按定额结算。用人单位携带职工的《社会保障卡》、结婚证、独生子女证(或《批准再生育一个孩子生育证》)、街道(乡镇)出具的无业证明和出院小结、医药费用明细清单、住院票据原件等材料,在规定时间内到统筹地区经办机构办理相关手续:
1、男职工配偶发生的产前检查及分娩、流(引)产费用;
2、单位欠费期间发生的产前检查、分娩及计划生育手术费用;
3、职工在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分娩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
4、异地分娩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
5、因抢救在非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分娩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
6、在原单位参加生育保险已退休的女职工实施取出宫内节育器或流(引)产手术的。
问:参保职工、用人单位、定点医疗机构违规如何处理?
答:参保职工将《社会保障卡》转借他人使用或冒名就诊、住院或提供虚假医疗票据处方及费用单据的;用人单位将无劳动关系的人员作为职工参保的;定点医疗机构未认真查验《社会保障卡》,将非参保对象的医疗费用列入生育保险支付范围的,相关医疗费用基金不予支付,违规金额较大或情节较为严重的,按《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规定处理。
问:生育保险新政策何时实施?
答:生育保险新政策从2008年6月1日起实施。6月1日前发生的生育及计划生育费用,仍按原办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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