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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问题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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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南京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参保范围是什么?职工享受生育保险的条件?参保职工可以享受哪些生育保险待遇?职工生育或计划生育发生的医疗费用具体如何支付?生育津贴如何申领?生育津贴如何支付?等相关问题,本文将一一解答。

  问:生育津贴如何支付?

  答:生育津贴以女职工分娩或流(引)产前12个月本人平均缴费基数为标准(参保满10个月不足12个月的,以女职工分娩或流引产前10个月本人平均缴费基数为标准),按照人口计生部门规定的产假天数支付。已享受过晚育津贴的,不再重复享受。流(引)产津贴按早期妊娠流产20天、中期妊娠流(引)产42天的标准支付。用人单位发放的产假工资低于生育津贴标准的,由用人单位按规定标准补足。

  问:生育津贴如何申领?

  答:女职工分娩或流(引)产后,凭《社会保障卡》、结婚证、独生子女证(或《批准再生育一个孩子生育证》)原件,由用人单位到本统筹地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生育津贴申领手续。生育津贴从女职工分娩或流(引)产当月起按月发放。

  问:用人单位欠费或未足额缴费,有没有生育保险待遇?

  答:因用人单位中断或未足额缴费、职工劳动关系转移原因造成生育保险关系中断的,自中断之月起停止享受生育保险待遇。三个月内补足欠费及滞纳金的,计算连续缴费月份,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欠费超过三个月以上的,职工生育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按规定标准支付。

  问:哪些情形下发生的生育保险医疗费用,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答:有6种情况:

  1、就医时未按规定使用《社会保障卡》;

  2、非本市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诊(抢救除外);

  3、在国外或港澳台地区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

  4、治疗各种不育(孕)症、性功能障碍等;

  5、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

  6、新生儿的医疗费用。

  问:哪些情形下发生的生育保险医疗费用、生育津贴及一次性营养补助费,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答:1、违反国家、省、市计划生育政策规定;

  2、非法选择胎儿性别、自杀、自残、斗殴、酗酒、吸毒等原因造成妊娠终止的;

  3、异位妊娠、葡萄胎等原因致妊娠终止的;

  4、交通事故、医疗事故、药事事故等致妊娠终止,有第三方赔偿责任的;

  5、不符合生育保险规定支付范围和标准的其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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