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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津贴标准调整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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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新通过的《柳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2011)》自2011年7月1日起开始实施,与柳州市原来的居民医保政策相比,保险待遇全面提高。

  新通过的《柳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2011)》自2011年7月1日起开始实施,与柳州市原来的居民医保政策相比,保险待遇全面提高。

  政府补助标准提高

  1.成年居民缴费标准由每人每年240元提高到320元:属于低保对象的居民、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的老年人,个人不缴费,政府给予全额补助,每人每年320元;其他成年参保居民,每人每年缴费标准120元不变,政府每人每年补助标准由120元增加到200元。

  2.将未成年居民和高校生缴费标准由每人每年145元增加到225元:属于低保对象的居民、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员、低收入家庭的未成年人,个人不缴费,政府给予全额补助,每人每年225元;其他未成年居民和高校学生,个人缴费25元不变,政府补助标准由120元增加到200元。

  统筹基金支付比例提高

  按照新政策,参保人员在医院门诊或住院的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医疗费用的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也有所提高。具体调整如下:

  未成年居民和高校生在三级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统筹基金支付的比例由原来的60%提高到75%;在二级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由70%提高到80%;在一级定点医疗机构(含卫生所,下同)就医的,由80%提高到85%;在乡镇(中心)卫生院、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就医的,按90%的比例支付。

  成年居民在三级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统筹基金支付的比例由原来的50%提高到70%;在二级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由60%提高到80%;在一级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由70%提高到85%;在乡镇(中心)卫生院、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就医的,按90%的比例支付。

  最高支付限额提高

  新政策将统筹基金每年度最高支付限额由原来的“连续参保三年以下(含三年),每年度5万元;连续参保三年以上的,每年度10万元”,统一上调为:上年本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6倍,且不低于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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