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津贴标准调整
根据《社会保险法》的要求,《暂行办法》将女职工生育后产假期间(按《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根据国家、自治区有关政策规定计算具体天数)的工资,从原“按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一次性拨付到用人单位”调整为“按上年度本单位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一次性拨付到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在收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拨付的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待遇款项后,应及时一次性全额支付给职工本人或其直系亲属。
待遇申领期限延长
为保障生育保险基金的安全平稳,《暂行办法》将原“用人单位按规定为其参加城镇职工生育保险满90天可享受待遇”调整为“单位应为其参保缴费满270天可享受待遇”。
同时,为方便参保单位和参保人员,《暂行办法》将原规定的“用人单位应在职工生育或手术之日起60天内申领待遇”的期限延长至18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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