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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津贴标准调整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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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新通过的《柳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2011)》自2011年7月1日起开始实施,与柳州市原来的居民医保政策相比,保险待遇全面提高。

  住院分娩补助标准提高

  新的居民医保政策中,女性参保居民参保满6个月后住院分娩且符合国家、自治区和市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每例补助标准由240元提高到500元。

  职工生育保险将实现全覆盖

  保险覆盖面扩大

  保险待遇提高生育津贴标准调整待遇申领期限延长

  柳州市自2000年10月1日建立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制度以来,全市现有30.45万参保人员,期间有关政策进行了三次修改。今年7月1日起实施的《社会保险法》,对职工生育保险的覆盖范围、待遇支付作出了明确规定。柳州市政府整合了原《柳州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和《柳州市机关事业单位女职工生育医疗管理暂行办法》,制订印发了《柳州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暂行办法》自2012年1月1日起实施。

  保险覆盖面扩大

  现印发的《暂行办法》,将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均纳入了生育保险政策范围,使柳州市生育保险制度的覆盖面扩大到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和职工。用人单位根据原经费来源渠道,以本单位上年度参保职工工资总额(新成立单位无上年度参保职工工资总额的,按全区城镇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按照相应的比例缴纳城镇职工生育保险费。其中属财政全额拨款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用人单位按0.3%的比例缴纳城镇职工生育保险费,其他用人单位按0.9%的比例缴纳城镇职工生育保险费。

  保险待遇提高

  新修订的《暂行办法》在原《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待遇基础上,将女职工顺产生育医疗补贴由1500元提高到2000元,难产或多胞胎生育医疗补贴由2000元提高到2500元;男职工未就业配偶生育医疗补贴由1500元提高到2000元;女职工怀孕后,胎儿患有严重遗传性疾病、严重缺陷,或孕妇有严重疾病不宜继续妊娠进行流产或引产手术的,对孕期不满4个月的补贴由600元提高到800元,对孕期满4个月、不满7个月的补贴由1300元提高到1500元,孕期满7个月以上的,补贴由1500元提高到2000元;在用人单位依法破产或注销前参保满270天的已怀孕女职工,及男职工未就业怀孕配偶生育待遇补贴由1500元提高到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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