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患病 劳动合同应续延至医疗期满
有网友咨询:我在一家私营企业工作,因身患绝症,已不能继续工作了,该企业未及时缴纳医疗保险而导致我住院只能自己垫付治疗费用,请问:1.该企业能否单方面终止劳动合同?2.本人的基本工资是否能给我发放?3.如果终止劳动合同,我的以后医疗保险怎么办?谢谢
耿成亮回复:1、企业职工患病,依法应享受医疗期,在医疗期内,劳动合同期满的,劳动合同应续延至医疗期满。医疗期满, 职工不符合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可以终止劳动合同。2、劳动者因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在规定的医疗期内,停工医疗累计不超过6个月的,由用人单位发给本人工资70%的病假工资;在规定的医疗期内,停工医疗累计超过6个月的,发给本人工资60%的疾病救济费;超过医疗期,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组织劳动能力鉴定的,按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支付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和疾病救济费最低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最高不超过企业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终止劳动合同办理失业后,领取失业金期间,由失业保险金代投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不领取失业金或领取失业金结束后,个人可以自由职业者身份投交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者以非从业人员身份投交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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