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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医疗费用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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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生育的医疗费用包括妊娠后的产前检查费、产时住院医疗费、因生育引起的流、引产医疗费和妊娠期间至产后120天内因生育并发疾病(以下简称“因生育并发疾病”)的住院医疗费。

  3、实现了生育保险市级统筹

  职工生育保险在全市范围内逐步统一参保范围和参保对象、统一缴费基数和费率办法、统一待遇水平和支付标准、统一经办流程和信息系统。同时,建立职工生育保险市级统筹调剂金制度。

  普通门诊医疗费用,纳入补贴范围

  职工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是指参保人员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发生的符合规定的普通门诊医疗费用达到一定金额后,由医保基金给予一定补贴的制度。

  我市普通门诊统筹设立起付标准、最高限额和补贴比例。起付标准统一为每年度1500元,最高限额分别为:在职人员3500元、退休(退职)人员4500元、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5500元。对超过起付标准但在最高限额以内的普通门诊医疗费用,其中,院前急救以及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一级医疗机构等基层医疗机构就医的,由医保基金补贴70%,在二、三级医疗机构就医的,由医保基金补贴50%。

  关于调整常州市职工生育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职工生育保险制度,提高生育保险保障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江苏省城镇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省政府令第16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职工生育保险政策调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行职工生育保险市级统筹

  职工生育保险在全市范围内逐步统一参保范围和参保对象、统一缴费基数和费率标准、统一待遇水平和支付标准、统一经办流程和信息系统。

  建立职工生育保险市级统筹调剂金。各地每年按上一年度职工生育保险基金应收入额的一定比例提取市级统筹调剂金,提取比例暂定为7%,调剂金规模达到全市职工生育保险基金1个月的支付水平时,原则上不再提取。市级统筹调剂金在各地财政专户暂存,由市统筹用于适当弥补各地职工生育保险基金缺口,具体管理办法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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