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
具有助产技术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资质的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可申请成为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经办机构应当根据管理服务的需要,与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签订服务协议,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
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资格的认定、管理和考核,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另有规定的除外。
经办机构与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生育医疗费用结算的具体办法,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市财政、卫生等部门另行制定。
六、生育保险用药和医疗服务项目管理
生育保险用药范围按照国家和省的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执行。诊疗项目及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在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根据生育医疗的特点,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作相应调整,并向社会公布。对符合规定的药品、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范围,职工生育保险基金支付时不分甲、乙类,不另行设定个人自付比例。
七、做好与社会保险配套法规的衔接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做好与社会保险配套法规的衔接工作,关注国家、省社会保险配套法规立法动态,及时研究起草、修订完善我市职工生育保险政策规定,依法自行发布或者提请市政府发布,并做好政策宣传和咨询答复工作。
本通知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我市以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今后,国家和省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金坛市、溧阳市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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