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沈阳市将《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列为立法计划内项目。借鉴上海、厦门等城市的经验与做法,并结合沈阳市实际情况,有关部门起草了《沈阳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据了解,在起草《沈阳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过程中,沈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进行了充分的研究论证:下发调查表,对不同类型企业、事业单位生育费用及补偿情况进行调查了解;在医疗服务机构进行调研,对生育过程中的各项费用进行汇总测算;召开由沈阳市计划生育委员会、市妇联、市总工会以及企、事业单位代表参加的座谈会,听取有关部门、参保单位、参保职工的意见和建议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听取对草案的意见和建议。
10月24日下午,《沈阳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经沈阳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并将以政府令的形式发布。
调查:沈阳原来仅有43%的生育妇女领到补贴
“目前,沈阳市女职工中育龄妇女约50万人,育龄妇女生育率约为20‰,人口出生率约为6‰。女职工生育期间生活津贴和医疗费用每年近1亿元。如果生育医疗费、生育生活津贴费由用人单位全部承担,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存在很多问题:一是女职工多的用人单位生育费用不堪重负,生育费用逐年提高,严重影响了企业的竞争活力;二是部分企业为降低‘成本’‘,不愿意接收女职工,就业的性别歧视日显严峻;三是孕、产、哺乳期女职工不能按计划生育规定享受待遇,造成生育生活津贴和医疗费补偿不到位,特别是一些效益不好的单位,既不能发放生育生活津贴也不能给予医疗费补偿,生育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沈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有关人士向记者介绍。
沈阳市总工会、沈阳市妇联曾经针对这一问题进行过专题调研。在被调查的16个单位中2001年--2003年期间符合计划生育的生育女职工有2972人,只有1283名女职工领取了生育补贴或报销生育医疗费用,仅占符合计划生育政策女职工的43%,而且只占女职工总数的6%。
“要解决这些问题,必须制定一部有关生育保险的办法,以保障沈阳市城镇女职工生育期间的基本生活和医疗需求,完善沈阳市的社会保障体系,促进社会和谐发展。”沈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有关人士说。
解读:生育保险社会统筹的新亮点
范围:男女职工都要保生育险
按照《沈阳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规定,沈阳市行政区域内的城镇各类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都要参加生育保险。
对此,有关人士解释说,男职工也纳入其中,避免了企业为了降低成本而拒绝或者少提供岗位给女性,也减少了女性就业压力。
征收原则:以支定收
《沈阳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规定:生育保险基金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基本平衡”的原则征收。生育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生育保险基金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挪用。
对此,有关人士解释说,生育保险费实行的“以支定收、收支基本平衡”的征收原则,它不同于基本医疗保险实行的“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则,这主要是为了配合落实好计划生育的基本国策。
基金来源:用人单位按月缴纳
新办法规定:生育保险基金的来源为:用人单位缴纳的生育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的利息及增值收入;按规定收取的滞纳金;其他依法应当纳入生育保险的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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