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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职工生育保险走向社会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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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一项惠及沈阳市每一位有幸成为母亲的城镇女职工的新政即将在全市实施。10月24日,沈阳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了《沈阳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今后,沈阳市的产妇不仅可以拿到产假工资,其丈夫还可带薪休护理假。

  定位:生育保险列入国家五大险种之一

  据了解,沈阳市生育保险新办法实行生育保险费与基本医疗保险费统一核定,合并征收。这一目的是为了加强生育保险实施的力度,同时也是为今后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这“五险”合一征收做铺垫。生育保险在网络管理上与医疗保险一体化,参保人员就医手册、IC卡合并为一。生育医疗费与定点医院实行计算机结算,生育生活津贴费由参保单位到经办机构进行手工结算。

  有关方面表示,沈阳市的生育保险办法颁布后,可以通过基本医疗保险的机制来确保生育保险的实施和生育保险制度的建立,最后达到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同步进行,以确保女职工的基本生育权益。

  采访中,有专业人士对记者讲,在我国,生育保险同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等项目并列为社会保险5大项目,但它又不同于这些项目。在社会保险体系中,生育保险就其基金规模而言是一个“小”险,就支付期限而言是一项“短”险,但它所具有的扩大再生产性能,在社会保险体系中却具有唯一性。

  “生育具有社会价值。它延续的不仅是一个家族的血脉,更是整个社会生生不息的基石。因此,与养老、医疗一样,生育保险也具有明显的社会福利性质,因此,它已经被列入了国家社会保险五大险种之一。”专业人士向记者介绍。

  中国人民大学教授关怀就生育保险在接受媒体采访时曾表示,出台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是落实以人为本、构建和谐社会的具体体现。我国宪法明确规定,社会保险是劳动者应该享有的基本权利。社会保险涉及多方面的保障,生育保险是其中一个险种,也是劳动者应该享有的基本权利。生育对于职工特别是女职工来说,要承受经济、精神和肉体上的多重负担。20世纪50年代初期,我国颁布了《劳动保险条例》,明确规定对生、老、病、死、伤残必须予以保障,其中头一项就涉及生育。但当时标准不高,主要是保证产假期间的工资、生育期间必要的补助等,对医疗费用等没有具体规定。

  关怀认为,一个健全的社会保险体系,应该包括养老、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保险。实行生育保险,可以更好地维护职工利益,将原来由企业单位负担的生育费用,转化成社会统筹负担。生育费用由企业负担,受企业经营状况的制约,而社会统筹,则无论企业经营状况如何,都有所保障。

  视点:完善生育保险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当前,女性求职遭歧视的现象屡有所见,有的用人单位竟然在招工的时候明文规定5到10年不能怀孕。生育成本负担的不公平已经折射到企业招工和职工就业领域。

  在近日举行的一场招聘会上,某企业为其“综合办文秘”一职开出的条件竟是“女秘书禁止三年内生育”。该企业对此的解释是:按照公司规定,未婚女性和结婚后没生孩子的女性我们是不能录用的,除非与我们签订协议保证三年内没有要孩子的计划。

  职场女性到了育龄期,是要工作,还是要孩子?随着各项法律维权机制的建立和社会保障制度的健全,这似乎不应该成为职业女性的烦恼。然而,在竞争激烈的职场中,生育确实成了女性就业必经的一道坎。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一些单位的育龄女职工为了不影响工作,往往推迟生育时间,结果不按“计划”生育的现象大量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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